编辑同志:本刊的临床论著在比较试验组与对照组的治疗前基础情况时,常在列举了性别、年龄、病期、病程等一般情况后有这样的论述:经统计学检验,P>0·05,差异无显著性,有可比性。对此,我感到值得商榷。所谓“可比性”是指各组除了要比较的因素不同之外,其他影响结果的因素基本相同。这个词不具有严格的统计学定义,用于临床试验时,更多涉及医学概念。首先,哪些因素能影响结果,这不是统计学所能解决的。其次,从一个总体中抽取两个或多个样本组,其基础情况总会有差别,这个差别小到多小就算是基本相同,大到多大就没有可比性,这仍然不是统计学能解决的。当然,统计学检验是必要的,但是只凭显著性检验(例如t检验)P>0·05便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