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谓“药害” ,系指药物的不良反应 (AdverseDrugReaction ,ADR)。世界卫生组织 (WHO)将它定义为 :“为了预防、诊断或治疗人的疾病 ,改善人的生理功能 ,而给以正常剂量的药品所出现的任何有害的、与预防目的无关的反应”〔1〕。我国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将它定义为 :“在正常用法下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”〔2〕。这两个定义都强调药品的正常剂量 ,意在排除有意或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所致的不良反应。事实上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在临床上非常常见 ,对于老年人和使用中药者更是如此。因此 ,本文所谈的老年人药害 ,就包括这两项内容。国内外药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2 0世纪 |